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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杂多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失火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原告布某与被告尼某是杂多某市场的个体工商户,两人市场铺面相邻。年12月29日,因被告尼某使用电炉不慎引发火灾,经消防扑救和报警处理,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火灾造成被告尼某和隔壁原告布某服装店全部烧毁。火灾发生后,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布某遂诉至杂多县法院,请求被告尼某赔偿财产损失元和每日元经营收入损失。
受理此案后,被告尼某均以无钱、无责为由拒绝赔付,原告布某也因赔偿达不到预期数额而情绪激动。由于双方对财产价值及损失赔偿分歧争议较大,被告货款清单全部损毁,店铺失火损害程度较严重,案件处理一度陷入困境。
为妥善化解矛盾,承办该案的干警本着司法为民的初心,力争化解矛盾纠纷,多次到火灾现场实地勘查,调取事发时的现场视频资料,询问现场群众进一步了解案情。经调查,被告尼某原本家境贫困,火灾造成其店铺损失惨重,如果强行判决,需对原告主张财产损失进行司法鉴定,会增加诉讼成本和双方当事人诉累,不仅不利于纠纷化解,也不利于双方权益的维护。考虑到原被告火灾前铺面相邻、关系较好,存在一定的调解基础,承办人员组织双方多次进行调解,一方面从法理上根据争议焦点,耐心向双方释明法律关系,并告知法律后果;一方面从情理上邻里之间多些包容和换位思考进行说服调解。经过多次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调解工作,原本互不相让的双方,最终对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达成一致,双方终于握手言和。至此,该案圆满调解结案,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案的成功调解,为当事人减轻了诉累,切实降低了诉讼成本,使当事人迅速回归于正常生活,更促进了邻里关系和谐,实现了化解民事纠纷最理想的状态,彰显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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