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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辛某某、冯某某、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德惠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同时对三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并审理。
案情回顾
年7月19日至7月27日期间,被告人辛某某、冯某某、张某某伙同李某某(未到案)等人,明知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仍组织20余名捕捞工人在德惠市菜园子镇田家渡口附近饮马河内捕捞水产品东北田螺(螺蛳),并将捕捞的水产品卖给他人从中牟利。其中,被告人辛某某、冯某某负责联系买家、调运车辆、装袋、检斤、计数,给工人发工资等事项;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召集、组织其他涉案人员在现场捕捞。经查,被告人辛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组织于某某、毛某某、苏某某等捕捞人员(于某某、毛某某、苏某某等均因犯罪情节轻微,被我院做相对不起诉处理)捕捞螺蛳共计10万余斤,所得款人民币5万余元。审查案件过程中,被告人将违法所得全部上缴。
依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德惠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审查发现,辛某某等人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同时,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辛某某等人大肆捕捞东北田螺(螺蛳),不仅会对鱼类造成伤害,也会对藻类、水生植物等各类水生生物产生巨大的危害,影响鱼的种群繁衍和水生态平衡,辛某某等人的捕捞行为造成生态损失人民币19万余元。
年9月6日,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认定:辛某某、冯某某、张某某于禁渔期、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辛某某等人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连带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产生的修复费用人民币19.08万元;(二)连带支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3.8万元;(三)判令辛某某等人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就损害环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犯罪事实、犯罪行为、破坏生态环境和损害公共利益等核心问题,全面充分地展示了相关证据,辛某某等三人当庭认罪认罚,并表示自愿赔偿因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和费用。
下一步,德惠市人民检察院将进行一系列的法治教育宣传,重点宣传公益诉讼职能、类型和范围等内容,提高社会对检察公益诉讼职能的知晓度,普及群众的环境保护知识和理念,为建设美丽德惠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官说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一种。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赔偿生态修复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针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可以提出要求被告以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土地复垦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讼请求,或者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诉讼请求,被告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等诉讼请求。
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会对渔业资源造成直接的破坏和损害,更破坏水生物物种种群数量、密度和结构,导致生物多样性密度降低或者损失,严重破坏生态平衡。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加大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为松花江等水系禁渔计划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切实保护区域内重点水域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