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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城市晚报」

7月29日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征收公告

拟对以下区域内集体土地上

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

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征收公告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公告

依据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总体规划,为推进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打造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道路枢纽,提升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整体环境。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辖区范围内遗留部分房屋及其它附属物实施征收并将征收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依据德惠市人民政府年第十七批次,年第二十批次,年第二十四批次,年第四批次,年第十五批次,年第十七批次,年第三十一批次,年第三十七批次,年第五批次,年第四批次,年第十五批次,年第十七批次,年第十九批次,长春市人民政府年第一百二十二批次,年第四十一批次,年第四十三批次,年第四十四批次,年第四十六批次,年第七十批次,年第一百二十五批次,年第一百二十七批次,年第一百三十一批次,年第一百三十三批次,年第一百三十四批次,年第一百三十八批次,年第一百四十批次,对位于该批复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地上物及其它附属物进行征收。

二、征收实施单位: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房屋征收综合管理办公室。

三、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该范围内房屋及其它地上附属物补偿均以原始登记调查结果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抢建(包括改建、扩建)、抢栽等不予补偿。

四、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执法、住建、规划、国土、工商、房产、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停止办理转让、分割、赠予、租赁、典当、抵押等相关手续。

五、征收实施单位将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涉及房屋及其它附属物以尊重客观事实并结合实际的原则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并在征收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

六、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在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征收人如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能完成搬迁的,由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

管理委员会

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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