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花江大米不打‘松花江’打什么?难道我打黄河大米吗?”
近日,因产自松花江的大米包装上印有“松花江”字样,成都一市场内数十家大米公司、经营部被长春一家公司起诉,称其使用“松花江”商标侵权。法院一审判该公司胜诉,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此事一出,众人哗然。被起诉的商家认为这是“青花椒”案的再现,“公司以维权之名,行‘碰瓷’之实,属于恶意诉讼。”目前,部分商家不服判决,已上诉。
那么,松花江产的大米,标明“松花江”字样是否侵权呢?
诉讼:
包装袋上印“松花江”
众多商家被诉商标侵权
“珍珠米就产自松花江,松花江大米不写松花江写啥?”说起自己被起诉一事,成都郫都区海霸王市场粮油区的兴粮泉经营部老板李庆忠很气愤。他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自己来成都做东北大米批发生意已有10多年。去年8月20日,他突然收到一张法院传票,“说我侵权了。”李庆忠说,这起官司让他觉得莫名其妙。后来他才知道,原来是大米包装上印的“松花江”出了问题。
据他介绍,市场内被这家名为“正大桑田(长春)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桑田公司)起诉的不止他一人,“据我了解,有近50家。”起诉的理由都一样,认为他们售卖的大米包装上印的“松花江”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要求赔偿损失。
另外,据李庆忠代理律师介绍,目前已有10余户商家找到他要求代理该案。
李庆忠表示,包装袋上印“松花江”是因为售卖的大米产自松花江,当初并没有侵权的想法。“松花江大米不打‘松花江’打什么,难道打黄河大米吗?”
▲李庆忠和他售卖的大米。
原告:
显著使用“松花江”已侵权
索赔14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从判决书中看到,庭审中,正大桑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3枚“松花江”字样的商标,商标核定使用类别均为大米。经核实,除一枚商标被宣告撤销外,另两枚仍在有效期。
▲正大桑田公司申请的“松花江”商标。
正大桑田公司认为,他们对“松花江”商标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在粮油市场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商家在包装袋上显著使用“松花江”字样,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兴粮泉公司(大米生产商)、兴粮泉经营部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开支14万元。
对此,兴粮泉公司表示,大米商标中的“松花江”是专有地名,根据法律规定,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松花江大米是通用名称,公司生产及销售的大米均产自该地区,标注“松花江”是合理突出产品产地,主观上不存在攀附案涉商标的故意。而且,他们生产的商品有名称、有厂家,与正大桑田公司持有的商标有明显区别,“字体、排列、展示方式等完全不同。”他们的大米外包装还在年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因此并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
▲李庆忠申请的外观专利。
法院:
“突出使用”足以使公众混淆
判赔偿损失4.7万元
郫都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正大桑田公司在取得案涉商标后,通过线上、线下售卖商品,其知名度与显著性不断提升。而兴粮泉公司在包装袋正面突出使用“松花江”3字,区别仅在于没有使用拼音,这足以使公众混淆。且包装上“兴粮泉”3字小于“松花江”3字,客观上无法准确直接起到区分的作用。
▲李庆忠售卖的松花江大米。
兴粮泉公司主张“松花江大米”系通用名称。法院认为,松花江仅系河流名称,并非特定地名,且该公司也未举证证明“松花江”已作为全国范围内指代大米来源约定的通用名称,因此“松花江”并未与“大米”产生直接的对应关系。
鉴于正大桑田公司首个“松花江”商标于年就已核准注册,“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兴粮泉公司在商业活动中,应当主动避让该商标。即使需要用“松花江”标明产地,也应有意识地调整语言组织、字体、字号、用色、位置布局等。
法院认为,本案中,兴粮泉公司以较为突出、比自身商标更具识别性的方式,在商品包装正面显著位置印制“松花江”,因此判决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支付正大桑田公司经济损失4.7万元。
记者以“松花江大米”在淘宝搜索,未发现有“松花江”牌大米售卖,且排在前列的大米均在包装上放大使用了“松花江”3字,品牌名称字号则相对较小。
▲在淘宝搜索到的“松花江”大米。
调查:
原告两年多起诉40余起
部分被告赔偿后原告撤诉和解
一审判决后,李庆忠表示,现在大家卖米心都是虚的,“有人来买米我们都害怕,怕是不是哪个字又被注册了,心里发颤。”但他们仍坚持认为:“珍珠米就是产自松花江,我们打‘松花江’没问题。”
他们也由此联想到“河南逍遥镇胡辣汤”“陕西潼关肉夹馍”“四川青花椒”案。他们认为,正大桑田公司就是“青花椒”案的翻版,以维权之名,行“碰瓷”之实,属于恶意诉讼,“就为了吃我们这个钱。”目前,他们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红星新闻记者从天眼查查询了解到,正大桑田(长春)农业有限公司成立于年,经营范围包括蔬菜、水果、水产品、粮食、土特产品等农产品销售。年至年间,该公司曾以“侵害商标权”为案由,提起了上诉40余起。
▲正大桑田公司涉及的侵害商标权纠纷达40余起。
其中,正大桑田公司与哈尔滨市丰实米业有限公司、郫都区宏欣粮油经营部、哈尔滨高氏禾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郫县斌丽粮油经营部、德惠市佳峰米业有限公司、新区博康食品商行等主体的侵害商标权案件,正大桑田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后,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均裁定准许撤诉。
在红星新闻记者获悉的多份判决书中,正大桑田公司要求赔偿的金额都在10万元以上。
3月2日,红星新闻记者与正大桑田公司负责人张先生取得联系。谈及与李庆忠的商标侵权纠纷,张先生表示,如今一审判决已出,一切以法院判决为准。他告诉记者,正大桑田于年从吉林德大有限公司受让了涉案注册商标。公司售卖的大米皆产自吉林、黑龙江,即松花江一带。“我们当时注册了,就代表商标局已经承认。如果无效的话,商标局会直接取消。”他认为,李庆忠的辩护理由不成立。
他告诉记者,目前正大桑田公司的“松花江”品牌大米,主要通过集团内部渠道销售至超市、便利店等,也有电商平台。该品牌只用于大米,不用于其他农产品的销售。
他也承认,此前正大桑田公司曾起诉多个使用“松花江”作为大米产品名称的公司,其中一些公司给予赔偿后,正大桑田公司撤诉和解。提及赔偿金额,张先生表示,每个公司的赔偿金额不等,“我也没要多,就几万块钱吧,只是想维护一下品牌,让他们下架侵权产品。”并称对于商标侵权纠纷,公司有专门的律师负责处理。
商标注册部门:
法无禁止即可为
“松花江”可以被注册
河流名“松花江”是否可以被注册为商标?
红星新闻记者从长春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商标注册部门的工作人员处了解到,根据《商标法》规定,除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外,“自然地理是可以的。”因为法律对商标注册只有限制性规定,没有允许性规定,“法无禁止即可为,没有规定不能注册的,就都可以注册。”
而且,松花江与大米没有必然关系,因此他人申请“松花江”商标是有可能被核准的。
该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有人认为“松花江”商标会影响松花江大米的销售,也可以以商标不具有显著性而提出无效宣告。“但如果‘松花江’牌大米已经是知名商标,具有显著性,那就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此时,其他商家在包装上突出放大使用“松花江”3字,就会导致侵权。
律师说法
“松花江”商标保护范围不宜过宽
否则就会影响公平竞争
那么,产自松花江的大米,包装上印“松花江”是否算侵权呢?
对此,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陈逢逢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从一般地理常识可以知晓,松花江地区原属介于省级和县级之间的行政区划,年3月松花江地区并入哈尔滨市,松花江地区撤销,另外松花江是我国七大河之一,因此“松花江”是否可以被注册为商标相对来说存在一定的争议。
陈逢逢表示,即使“松花江”已被注册为商标,由于松花江原属地区类行政区划且是我国七大河之一,流域内盛产大米等,产自松花江流域的大米与松花江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地理联系与地理特性,使得“松花江”商标标识和来自松花江流域的大米在通用名称、其他特点即地理特性的辨识度上容易相互混同,该注册商标的显著性要明显低于一般商标,其注册人在注册“松花江”商标时应该完全知晓,因此该商标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其他市场主体销售产自松花江流域的大米标注“松花江大米”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松花江”商标注册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太琨律创始合伙人、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特邀研究员朱界平律师表示,是否侵权在法律上很有争议。按照《商标法》规定,正大桑田公司作为商标权人,提起诉讼的行为是正当的。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松花江”作为地理名称注册成商标,由于其天然具有地理描述性,而对于含有地名标志的审查判断,通常还会涉及商标法中的地理标志条款、显著性条款、欺骗性条款甚或不良影响条款等,无形中增加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判定难度。
他认为,出现“松花江大米”问题的根源在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也规定“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条规定中,对于地名的含义在法律上存在诸多争议。
朱界平表示,“地名指代特定地理区域,若为个人独占,势必影响公众使用地名的表达自由。同时,如果以地名作为商标,显然不能发挥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除非符合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否则不应作为商标核准注册。”
陈逢逢表示,如果对“松花江”商标有异议,异议申请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3个月的公告期内,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错过异议期,5年内可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来源:成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