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3万人的3260特大传销案判,1

12月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涉及3万余人的特大传销案在辽阳县人民法院宣判。李某华、池某强等11名被告人因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年李某芝、陶某婵等人在吉林省德惠市参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精准扶贫体系项目(原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项目),年以来,李、陶等人先吉林省梅河口市、辽源市、四平市市等地发展项目,期间张某红发展了被告人李某华、池某强等人加入该组织,积极从事传销活动。

年李某芝、陶某婵、李某华、池某强等人将团队迁至辽宁省辽阳市,继续发展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精准扶贫体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中“3”的含义即东三省,“2”的含义为2年时间,“60”的含义为翻60倍。该组织假借国家振兴东北经济、投资分红的名义,以交纳元会员费及元网迁费为入会条件,大肆吸收新会员加入,并要求会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同时以下线发展会员的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通过“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会员费逐级流入李某处,通过“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牟取非法利益。

李某芝的妹妹李某某通过操作电脑中“”财物管理软件来管理该组织的人员,计算业绩、统计工资,为李某芝逐级向下发放工资提供依据。至案发,李某芝的传销组织体系中会员人数多达3万余人。

该传销组织规定,新会员加入时,会签订“欧莱雅”产品的虚假购货单,以此作为入会凭证,并用封闭集中式管辽阳、鞍山山等地先后租用60余处民宅做为“寝室”,用于供新加入的会员授课培训、生活起居和发展会员。

在组织体系中,每名会员仅允许发展两个下线,“亲情线”和“友情线”,也称“双臂”或“双区”,要求“双臂”要发展均衡,以此类推,人员结构逐步形成“金字塔”型,并依据吸收发展会员的人数,将组织中的人员划分为五个等级,即除“会员”外,发展人数达到3人、13人、81人、人及以上,身份等级分别为“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代理商”,每发展一名新会员加入,依据层级所获取的奖励由54元至元人民币不等。

晋升为代理商后,又划分为九个层级,即“九线”,当一线代理商的“双臂”中的其中一臂晋升为代理商后,原一线代理商晋升为二线代理商,以此类推直至晋升为九线代理商。

一线代理商没有工资和奖励,从二线代理商晋升到八线代理商时按照计算比例可以获得相应工资,晋升为九线代理商后出局,从二线代理商到出局可以累计获得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单臂出局后可以继续经营另一臂,另一臂达到九线后也出局,并可以再获得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该组织等级分明、制度严格。管理方面,李某华、池某强等骨干人员负责该组织在当地一切事宜,在租用的民宅中每人各自一个房间用来工作及生活起居,是管理人员中的最高等级,称为“宾馆级”,平时负责统计下线新发展的人数并上报。

其他人员平均十余人一个房间混居在各个“寝室”中,称为“地铺级”,每个“寝室”设有“寝室长”一名,负责该“寝室”人员的日常生活起居、安排学习培训。在管理层中,除“寝室长”外,等级由低到高依次设有“小组长”、“中组长”、“大组长”,一级领导一级。

年5月,因李某华、池某强的业绩突出,因发展需要,在李某芝、陶某婵的指使下,李某华、池某强将团队从辽阳市迁至鞍山市继续发展。

到鞍山后,李某华、池某强吸纳了被告人雷某枚、侯某,组建了自己的团队核心,不断发展壮大自己体系下的新会员加入。在鞍山期间,雷某枚、侯某协助李某华、池某强工作,负责统计下线会员名单,管理和收取下线流转的会员费。

至年5月31日,李某华、池某强分别发展会员人、人;雷某枚、侯某二人直接或间接分别发展会员人、人;池某倩发展会员人;池某斌发展会员人。

辽阳县人民法院审后认为,李某华、池某强等11名被告人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传销项目,在传销组织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

最后法院判决:

1、被告人池某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2、被告人李某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3、被告人池某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4、被告人池某倩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5、被告人雷某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6、被告人侯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7、被告人张某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8、被告人邱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9、被告人句某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10、被告人刘某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11、被告人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12、在案扣押的被告人李某华、池某强、雷某枚、侯某、迟某斌共计.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最后提醒:“”是传销组织,不能参与,否则最后是鸡飞蛋打一场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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