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教育局最新通知严禁普通高中违规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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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局(文教局),各普通中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长春市普通高中招生行为,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根据《关于做好年吉林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吉教基〔〕10号)和《长春市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长教基字〔〕6号),现就长春市普通高中相关招生工作要求重申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普通高中招生计划适用范围,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公主岭市普通高中面向本县(市)区招生;长春市中心城区普通高中面向中心城区招生,其中,东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吉林省实验中学、长春市十一高中、长春市实验中学可招收双阳区、九台区考生;长春市朝鲜族中学可跨市(州)招收符合条件的学生;长春希望高中“双特生”面向长春地区招生。二、严禁违规跨区域招生。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招生范围与所在地公办普通高中保持一致,按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招生,禁止在规定招生范围外的区域招生,严禁降分录取。三、落实随迁子女就学政策。对回户籍地参加中考的随迁子女,户籍地和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妥善做好考试招生报名服务工作,保障随迁子女能在户籍所在地顺利参加中考。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考后申请回户籍地就读普通高中的,户籍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四、规范录取流程。普通高中招生实行录取制度,录取工作由市、县两级招生考试机构根据职责分别负责实施,任何学校没有招生录取权力。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与任何培训机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联合办学等名义进行招生,不得接收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学生就读,不得接收未经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就读。

五、完善学籍管理。严格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凭招生管理部门录取名单审核学生建籍资格,不得为未经招生管理部门录取的学生建立学籍;学校不得为未报到学生建立学籍,生源地学籍管理部门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生的学生放档。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完善招生管理办法,建立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招生结果公示制度,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逐校开展排查,重点排查曾经发生违规招生情况的学校,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于违规的学校,一经查实,给予全市通报批评,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取消学校荣誉称号、减少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等处罚。

即日起,各县(市)区要开展普通高中招生工作专项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到位,并向市教育局报告,坚决杜绝违规招生现象。市教育局将对各县(市)区、各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长春市教育局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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