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新修订的《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年7月15日
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2 市、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应急准备
3.1 组织准备
3.2 工程准备
3.3 预案准备
3.4 物资队伍准备
3.5 转移安置准备
3.6 救灾救助准备
3.7 防汛抗旱检查
3.8 技术准备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4.2 预警
4.3 信息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5.2 应急响应启动
5.3 Ⅳ级应急响应
5.4 Ⅲ级应急响应
5.5 Ⅱ级应急响应
5.6 Ⅰ级应急响应
5.7 应急响应终止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应急物资保障
6.4 人员转移保障
6.5 供电保障
6.6 能源保障
6.7 交通运输保障
6.8 医疗保障
6.9 治安保障
6.10 资金保障
7 后期工作
7.1 调查评估
7.2 善后工作
8 预案管理
8.1 编制与实施
8.2 宣传、培训与演练
9 奖励与责任追究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定义
10.2 预案解释部门
10.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发〔〕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部门“三定”方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依法防控、群防群控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政府设立山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山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指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省防指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黄河河务局下设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黄河流域防汛抗旱办公室,分工负责城市防汛抗旱和黄河防汛抗旱日常工作。
2.1 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省防指指挥,省委、省政府相关负责同志,省应急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黄河河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常务副指挥,省政府副秘书长,北部战区陆军、省军区、武警山东省总队负责同志,省气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省应急厅负责同志任秘书长。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能源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海洋局、山东黄河河务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山东海事局、民航山东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空军济南基地、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
2.1.1 省防指职责
组织领导全省防汛抗旱工作,贯彻实施国家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部署全省防汛抗旱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导、指挥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1.2 省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宣传、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发生灾情的地方和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和舆情引导调控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积极开展防汛抗旱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防汛抗旱重要工作的综合协调。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统筹协调全省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组织煤、电、油、气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负责全省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拟定价格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
省教育厅指导监督各级教育部门开展学生避险转移和水旱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和培训演练,做好校舍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维护工作,提前组织受威胁区、危险区师生转移并妥善安置,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有关应急产品的生产组织,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属地公安机关加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城乡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有关地方、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加强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省财政厅负责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负责省级防汛抗旱相关资金保障工作,会同防汛抗旱业务部门积极争取中央救灾资金支持。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工程治理等工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组织指导全省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协同做好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市防汛抗旱日常工作。指导城市排涝规划的制定和监督实施。指导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城市供水工程设施等设施安全运行管理,指导城市建成区防汛排涝抢险及应急供水工作。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建筑企业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修复。指导监督做好城市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协调解决交通运输保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抢修等,维护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及时调配运力,妥善疏导滞留旅客。协调有关单位落实防汛抗旱物资及紧急避险人员运输车辆的储备、调集和运输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公路畅通。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起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省水利厅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协同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市、县做好农业抗旱和农田排涝工作。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监督管理渔政渔港和渔业安全生产,负责全省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港口管理,做好渔船和沿海水产养殖避风工作,组织水产抗灾和恢复工作。负责农产品(不含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和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监督农业植物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有关工作。负责及时收集、报送因水旱灾害等造成的农业灾情信息。
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协调监督各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做好汛期安全防范、转移避险、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旅游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各级文化旅游部门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灾害发生后,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调派医疗卫生救援力量支援灾区,参与救治伤员,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和流行。
省应急厅承担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省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洪涝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做好灾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等市场秩序稳定。
省广电局组织指导广播电视台宣传报道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播报预警响应等信息,宣传防汛抗旱预防、避险知识等。加强广播电视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省能源局参与协调做好防汛抗旱期间油、气、电等能源保障。承担全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做好全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省粮食和储备局按照权限组织实施省级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指令。
省海洋局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及海洋趋势分析和评估,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山东黄河河务局负责我省黄河防洪工程的建设管理及黄河防汛抗旱的日常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防洪工程运行安全;组织制定全省黄河防洪预案和防凌预案,及时提供黄河雨情、水情和洪水预报,做好黄河防洪、防凌调度和引黄供水调度;做好东平湖滞洪区及滩区的运行管理;主管国家常备抢险物资供应。制定并监督实施我省黄河防汛抗旱措施,组织开展防洪工程应急处理和水毁工程的修复。承担黄河防汛抗旱技术支撑,协同做好黄河防汛抢险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组织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预测工作以及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评估,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向省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省地震局负责省内地震的监测、预测,及时向省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防洪工程管理单位通报有关震情,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防震减灾救灾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指导协调通信企事业单位做好公共通信设施的防洪保安和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防汛抢险、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等防汛抗旱通信保障工作。
山东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所辖水域海上交通运输船舶防台风、水上搜寻救助工作。负责所辖水域汛期水上交通管制工作,向所辖水域船舶发布航行警(通)告。
民航山东监管局负责民用机场及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为紧急抢险和人员撤离及时协调所需飞机,优先运送防汛抗旱和防疫的人员、物资及设备。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按照省政府联调联战机制规定,调度指挥全省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所辖铁路设施的防洪安全和损毁铁路设施抢修。督促相关单位清除铁路建设中的碍洪设施。协调组织运力运送防汛抗旱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防汛安全,组织做好省防指、防洪工程和设施的电力保障,做好防汛抢险、排涝、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的电力供应,加强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的应急电力供应。
北部战区陆军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空军济南基地负责组织指挥所属空军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省军区负责根据军地抢险救灾协调联动机制,负责协调驻鲁有关部队、组织指挥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武警山东省总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2.1.3 省防指办公室职责
承办省防指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省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全省防汛抗旱检查、督导。组织编制《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等工作。综合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提出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建议。协调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表彰工作。
2.2 市、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市、县(市、区)政府依法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当地驻军、武装部负责人组成,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防汛抗旱工作,按照“三定”方案设置防指办事机构。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乡镇政府(街道办)要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县级防指和乡镇(街道办)党委、政府领导下,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可根据需要和机构设置的要求设立相关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组织准备
各级政府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三定”规定设置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各级防指要落实并公布防汛抗旱责任人。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要落实本部门、单位责任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河道重要堤防、蓄滞洪区、水库、重点城市、重要设施防汛责任人,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3.2 工程准备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划推进各类防洪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和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建设,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有关县(市、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划和部署做好蓄滞洪区、黄河滩区安全建设和运用准备相关工作。
3.3 预案准备
各级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台风应急预案、各类河道(湖泊)防御洪水方案、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蓄滞洪区运用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和部门防汛抗旱相关预案等各类防汛抗旱预(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组织实施。
3.4 物资队伍准备
各级防指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需要,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期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征用和补偿机制。
县级以上政府应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15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应急救援联调联战工作,建立完善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应急协调机制,加强基层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
3.5 转移安置准备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提前部署做好转移安置各项准备工作。人员转移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政府(街道办)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应急、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气象、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相关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相应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
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和相关单位应当编制人员转移方案,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和实际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台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组织开展人员转移演练。
3.6 救灾救助准备
县级以上政府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因灾致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3.7 防汛抗旱检查
防汛抗旱检查实行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以责任制、体制机制、工程设施、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排查梳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确保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
3.8 技术准备
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黄河、气象等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切实做好防汛抗旱技术支撑工作,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按照省防指部署参与检查督导、抢险救援、抗旱救灾、调查评估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各级防指应不断完善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等系统(平台)建设,做好防汛抗旱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地理信息等新技术新方法运用,提高灾害信息获取、预报预测、风险评估、应急保障能力。统筹协调专业技术力量,支撑服务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海洋、农业农村、应急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水文、海洋、工程、洪涝、旱情等信息的监测预报。
4.1.1 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各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台风、暴雨、洪水、旱情、地质灾害、风暴潮的监测和预报,发布有关信息。
4.1.2 工程信息
水利、黄河、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情、险情监测,及时将重要信息报同级政府和防指。
4.1.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收集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报送同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跟踪核实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4.1.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根据部门工作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快速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4.2 预警
4.2.1 洪水预警
发生强降雨,主要行洪河道、水库出现涨水时,各级水利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变化趋势,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当河道湖泊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或大中型水库达到防洪高水位(或允许壅高水位)或小型水库接近设计水位(或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水利部门应发布洪水预警,并报同级防指。应急部门按照同级防指部署,组织指导有关方面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4.2.2 山洪灾害预警
水利、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山洪灾害防治区内县(市、区)、乡镇政府要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预警和避险措施,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4.2.3 台风灾害预警
各级气象部门要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预报将受台风影响地区要做好防台风工作。有关市、县(市、区)和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建设工地、危房、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加固,组织船只回港避风,组织盐业和养殖人员撤离现场。
4.2.4 干旱预警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旱情,适时发布干旱预警。因旱供水水源短缺出现供水危机时,供水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通知用水单位、个人做好节水、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
4.2.5 省防指预警
1.防汛预警
(1)预警条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综合研判发布预警。
①省气象局发布台风、暴雨预警信息,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10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毫米以上;
②预计黄河下游发生接近警戒水位洪水或个别黄河滩区出现漫滩;
③南四湖或东平湖水位超过汛限水位,预计水位继续上涨接近警戒水位;
④预计1条主要河道、2条以上主要河道重要支流或中型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
(2)预警范围
全省受台风、暴雨、洪水等影响区域。
(3)预警发布
省防指办公室根据部门、单位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预警建议,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暴雨、洪水等影响区域、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发布建议,报常务副指挥签发。
(4)预警行动
省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及时会商,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省防指部署要求,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旱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分析研判,指导本行业做好值班值守、巡查检查,做到险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报送工作动态信息。气象、水利、黄河、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向省防指报送监测预报信息。水利、黄河等部门科学调度防洪工程,调度信息报同级防指,通报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有关防指。宣传、广电部门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和工作动态信息。通信管理部门按照省防指要求发布的信息内容,组织协调通信企业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应急、消防等部门统筹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预警范围内各级防指部署防汛抗旱应急准备工作,各有关部门做好工程调度、水量调配、救援力量预置、转移避险、巡堤查险、物资调拨和险情处置等工作。
(5)预警解除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省防指办公室组织会商研判,及时提出防汛预警解除建议,由省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解除。
①大范围降雨结束,整体汛情平稳,预报未来1周无较大降雨过程,主要河道重要控制站水位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重要湖泊、大中型水库等水位基本回落至汛限水位。
②启动应急响应后预警自动解除。
2.抗旱预警
省防指办公室根据雨情、水情、墒情、气象等条件,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综合研判旱情发展趋势,针对即将发生的农作物受旱、人畜饮水困难、城镇供水水源短缺等情况,适时提出抗旱预警发布建议,报常务副指挥签发。
抗旱预警启动后,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区各级防指密切 (1)2个以上设区的市启动Ⅳ级或以上应急响应。
(2)主要河道重要支流发生重大险情;某条中型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3)小(二)型水库垮坝;2座以上小(一)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4)黄河发生接近警戒水位洪水,或个别黄河滩区出现漫滩。
(5)2个以上设区的市发生一般或以上洪涝灾害。
(6)2个以上设区的市或设区城市发生轻度或以上干旱,且预报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7)预报有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8—9级)登陆山东、过境山东内陆或影响山东近海,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5.3.2 响应行动
(1)省防指秘书长主持会商,省防指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安排。
(2)省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视情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3)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部门统筹全省应急救援力量,协助地方开展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视情协调人民解放军驻鲁有关部队、武警和民兵参与应急处置。
(4)水利、黄河等部门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根据地方请求,应急部门协同水利、黄河、粮食和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应急部门统一做好灾情信息发布。
(5)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省防指。
(6)相关设区的市防指作出安排部署,各有关部门组织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报当地政府和省防指。
5.4 Ⅲ级应急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2个以上设区的市启动Ⅲ级或以上应急响应。
(2)某条主要河道发生重大险情;南四湖或东平湖发生重大险情;2条以上中型河道发生重大险情;主要河道重要支流发生决口漫溢。
(3)小(一)型水库垮坝,某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黄河花园口站发生—(不含)立方米每秒的洪水,局部滩区漫滩,黄河控导工程多处发生重大险情或局部河势发生重大变化。
(5)2个以上设区的市发生较大或以上洪涝灾害。
(6)2个以上设区的市或设区城市发生中度或以上干旱,且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7)预报有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0—11级)登陆山东、过境山东内陆或影响山东近海,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5.4.2 响应行动
(1)省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省防指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
(2)省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省防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市、县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水利、黄河等部门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根据地方请求和实际需要,应急部门协同水利、黄河、粮食和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
(5)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部门统筹全省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协调人民解放军驻鲁有关部队和武警、民兵参与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6)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省防指。
(7)视情请求国家防总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8)相关设区的市防指安排部署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省防指。各有关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指导有关方面加强巡查值守。重要堤段、重点工程要加密巡查,出现险情及时抢护,提前向下游和左右岸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相关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
5.5 Ⅱ级应急响应
5.5.1 启动条件
(1)2个以上设区的市启动Ⅱ级或以上应急响应。
(2)2条(个)以上主要河道、东平湖、南四湖同时或多处发生重大险情;某条中型河道发生决口漫溢。
(3)某座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2座以上中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4)黄河花园口发生—(不含)立方米每秒的洪水,部分滩区发生漫滩,某处堤防、险工、涵闸等出现重大险情。
(5)预计运用东平湖、恩县洼或南四湖湖东滞洪区分洪。
(6)2个以上设区的市发生严重或以上洪涝灾害。
(7)2个以上设区的市或设区城市发生严重或以上干旱,且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8)预报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13级)登陆山东、过境山东内陆或影响山东近海,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5.5.2 响应行动
(1)省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省防指成员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
(2)省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组织事发地异地会商分析研判形势,制定应对措施,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省防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市县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水利、黄河等部门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根据地方请求和实际需要,应急部门协同水利、黄河、粮食和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
(5)省防指视情建议省委、省政府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和前线指挥部。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部门统筹组织全省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协调人民解放军驻鲁有关部队和武警、民兵参加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6)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省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7)视情请求国家防总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8)相关设区的市防指安排部署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省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包保重点工程和县(市、区)的市级领导、防指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
5.6 Ⅰ级应急响应
5.6.1 启动条件
(1)2个以上设区的市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主要河道、东平湖、南四湖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决口。
(3)某座大中型水库垮坝,或2座以上大型水库同时出现重大险情。
(4)黄河花园口站发生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大洪水,滩区大部漫滩,堤防、险工、涵闸工程多处发生重大险情。
(5)运用东平湖、恩县洼、南四湖湖东或北金堤滞洪区分洪。
(6)2个以上设区的市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7)2个以上设区的市或设区城市发生特大干旱,且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8)预报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6级以上)登陆山东、过境山东内陆或影响山东近海,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5.6.2 响应行动
(1)省防指指挥主持会商,省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防指全体成员和专家参加,安排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2)省防指加强值班值守力量,统筹协调、指导协助地方抢险救灾。各成员单位按照省防指部署,协同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调配、资金落实、安全保卫等应急保障工作。
(3)省委、省政府成立抢险(抗旱)救灾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各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同时根据灾情险情情况,以属地为主成立前线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分组,各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需要分洪时,由省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签署命令实施分洪。
(4)水利、黄河部门实施工程联合调度,财政部门紧急拨付救灾资金,应急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地方转移救助受灾群众,应急、消防等部门统筹协调抢险救援力量实施抢险救援,协调解放军驻鲁有关部队和武警、民兵参加应急处置,协调新闻宣传部门按照抢险救灾指挥部部署及时组织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
(5)省抢险(抗旱)救灾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跨区域调水,限量供水,压减工业、农业用水指标,组织力量拉水送水,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旱情通报。
(6)省抢险(抗旱)救灾指挥部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根据领导批示指示作出进一步工作部署。
(7)请求国家防总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8)相关设区的市防指部署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和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省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包保重点工程和县(市、区)的市级领导、防指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
5.7 应急响应终止
5.7.1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省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1)省气象部门解除台风警报、预警信号,且预报对我省无明显影响。
(2)省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无较大降雨过程,工程险情基本控制,主要河道干流控制站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3)全省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5.7.2 省防指根据防汛抗旱形势,组织会商,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由省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签发终止。
5.7.3 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解除后,依照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按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入库储存或核销。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各级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水旱灾害发生后,通信部门要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抢险救灾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1)按照全省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应急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组织指挥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
(2)当地应急部门向同级政府提出调动人民解放军、武警参加抢险支援需求,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发生水旱灾害时,各类专业应急抢险队伍按照防指等有关调用指令赶赴现场抢险救灾。
6.3 应急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各级防指统筹本级防汛抗旱应急物资调拨工作,各存储单位接到调令后,第一时间将所需物资运抵指定地点。
6.4 人员转移保障
(1)人员转移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各相关单位协助实施。
(2)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按照预案确定的工作流程、转移线路、安置地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6.5 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供电需要。
6.6 能源保障
能源部门组织做好油、气、电等能源供需调配,优先保障受灾地区和抢险救灾需求。
6.7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抢险救援指挥、运送救灾装备、物资车辆通行。
6.8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疾病防治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指导、参与卫生防疫和伤病员救治工作。
6.9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扰乱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破坏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负责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安保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6.10 资金保障
按照事权与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要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资金。
7 后期工作
7.1 调查评估
发生水旱灾害后,省应急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重大水旱灾害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治理、改进建议和措施。
7.2 善后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工作。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级以上政府应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征用调用物资费用补偿、治安管理、工程修复、污染物清除、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工作。
8 预案管理
8.1 编制与实施
本预案由省防指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并按原程序报批。
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组织编制本部门相关预案,各市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8.2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防指和新闻单位应加强防汛抗旱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全民防灾避灾和自救互救能力,为全民参与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环境氛围。
各级防指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防汛抗旱培训演练,检验应急准备效果和应急响应能力。
各防指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抗旱实战能力。
9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附则
10.1 名词术语定义
10.1.1 水旱灾害包括:河湖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0.1.2 主要河道:指我省的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大汶河、大沽河、泗河、潍河、小清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东鱼河、洙赵新河、梁济运河、韩庄运河等15条河道。
中型河道:指胶莱河、支脉河、弥河、大沽夹河、潮河、洸府河、万福河、白浪河、白马河(湖东)、城郭河、西泇河、吴坦河等12条河道。
10.1.3 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10.1.4 设区的市干旱等级判定标准
10.1.5设区城市干旱等级判定标准
10.1.6黄河滩区漫滩等级判定标准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设区城市指设区的市的主城区。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鲁政办字〔〕号)和《山东省防台风应急预案》(鲁政办字〔〕75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年7月17日印发
来源:山东政事
编辑: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新媒体中心李潇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