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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年度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规定,现就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核定及上限、下限
(一)缴存基数核定
各缴存单位应以年度(自然年度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缴存基数上限、下限
长春市(含外县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暂执行元,待年长春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后,再做调整。
长春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下限为我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元,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公主岭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元。
二、办理方式
(一)通过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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