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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吉林新闻3月23日电(谭伟旗王欣婷)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据悉,李某艳因急需资金,于年8月1日向张某英借款,李某艳为张某英出具《借条》一枚,约定年8月1日还清借款。年2月,李某艳的前夫代其偿还张某英部分,其余款项经张某英索要未果。
双方就借款本金数额存在争议,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该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艳因急需资金向张某英借款,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现借款已逾还款日期,李某艳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偿还借款。
最终,该院遂作出如下判决:李某艳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张某英借款本金及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