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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法官驿站
原告:王某1,男。
法定代理人:王某2,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涛,吉林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吉林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贵,德惠市岔路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1与被告孙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涛、李国强、被告孙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元人民币;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双方所生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之前的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年7月至年12月拖欠的抚养费元人民币(元人民币×18个月);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原告王某1的法定代理人王某2和被告孙某经人介绍,于年8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王某1,后因原告法定代理人王某2和被告孙某双方感情不和,于年4月25日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协议书上并未约定抚养费的负担,现王某1由原告法定代理人王某2抚养。目前,王某1所有生活开销都由王某2负担,孙某仅在年5月和6月支付了两月的抚养费。父母支付子女抚养费、养育子女成人不仅是法定义务,而且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于情于理均有据可依。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王某1的合法权利,保证王某1的未来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每月以工资总额的30%为标准,按月支持抚养费元人民币,支付双方所生子女的抚养费和未来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直到双方所生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并且判令被告支付年7月至年12月拖欠的抚养费元人民币,此外,诉讼费亦应当由被告承担。
孙某辩称,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故对原告提出的既要求我支付抚养费,又要求我支付教育费及医疗费的一半,系重复要求,法院不应予以支持;2.原告的父亲王某2婚内出轨,才导致离婚,其父作为离婚中的过错方,应承担主要的抚养义务。同时其父在我们离婚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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