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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吉林新闻9月14日电(谭伟旗王欣婷李大华)担保人代借款人还钱后,起诉追偿是能否获得支持?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的杨某学与郝某峰追偿权纠纷案给出解析。
据悉,年1月8日郝某峰在鲁某华处借款,约定分三年还清,杨某学在担保人处签名并按手印。借款到期后,鲁某华向郝某峰索要未果。年5月3日杨某学作为担保人代郝某峰偿还给鲁某部分借款。年5月31日鲁某华给杨某学出具收条一枚,写明今收到杨某学款项,该款系杨某学代郝某峰偿还的借款。
该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为追偿权纠纷。杨某学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的担保人处签名按手印,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杨某学于年5月3日以担保人的身份,偿还了部分借款,因此对杨某学要求郝某峰给付其代偿款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郝某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杨某学支付代偿款。
法官提醒,对于较大数额的担保,担保人要明确是人的担保还是物的担保,掂量好自己的担保能力,最为重要的是:明确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是否合法。如果担保的借款人为了黄、赌、毒等违反法律活动的借款,法律是不予保护的,千万不要提供担保。(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