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多县司法局关于转发招募年度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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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关于做好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中法援基联发〔〕2号)文件及有关通知精神,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1+1”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确定我省年度“1+1”行动实施地为:海南州、海北州、果洛州、玉树州、都兰县、乌兰县、天峻县、兴海县、贵南县、同德县、刚察县、泽库县、河南县、尖扎县、同仁市、达日县、囊谦县、杂多县。原则上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为我省服务地每派遣一名律师志愿者,服务地相应派遣一名大学生志愿者或者基层法律工作者志愿者,共同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

请以上各单位通知所属单位按附件的招募条件,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发布志愿者招募信息,动员大学毕业生(法学专业)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报名,及时准确地公布报名地址、时间、方式和联系电话,确保年度招募计划落到实处。各服务地以海选和精选相结合的方式(若因疫情影响可采取线上、远程视频等多途径,需留存相关资料),优中选优,精益求精。按时确定本地“1+1”行动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志愿者向所在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报名。报名表(见附件2、3)由所在司法局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经州司法局审核同意后上报。信息审核是招募工作的重要环节,各服务地要按照要求认真初审报名信息的真实性。州司法局审核报名者提交信息的真实情况后,将初审确定的志愿者报名表、身份证、执业证、参加社会保障的缴费凭证和享受医疗保障凭证等有关证件复印件一式三份于年4月30日之前报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5月中旬前,根据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1+1”项目办审核确认的志愿者,由各服务地严格按照规定标准组织体检(体检标准见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⑥各项目服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志愿者返乡探亲和返岗时间。未经批准,超过规定返岗时间2天的视为违约,原则上将取消志愿服务资格。探亲假与春节假期连休(探亲假为10天,服务于新疆、青海的为15天),自愿放弃春节探亲休假者,不另外批探亲假。

第六条志愿者待遇

1、志愿者在服务期间,享受“1+1”项目主办单位当年下发的各项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待遇和项目实施单位的有关补助待遇。

2、律师志愿者往返路费报销标准,凭票按火车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标价报销。由执业机构所在地到派遣服务地及服务期满返回执业机构所在地往返交通费、春节探亲假往返交通费可报销,其他时间往返路费不予报销。

第七条服务期间,志愿者患重大疾病或发生安全事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证明,可暂停服务工作,根据医生建议积极进行治疗,治疗期间继续发放生活补贴。项目实施单位协助志愿者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二)治疗痊愈的,经“1+1”项目办和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后,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工作。

(三)在服务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的,经“1+1”项目办和项目实施单位核实批准后,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八条服务期间,志愿者如违反项目有关规章制度,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志愿者违规违纪情况提出相应处分意见,报“1+1”项目办审议决定,作出处理。

(二)“1+1”项目办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志愿者违约、违规、违纪行为,视其情节,经核实,可做以下处理:

①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②暂停或扣发月度补贴。

③通报批评,并通报派出地律师管理部门做出相应处理。

④解除协议,退回原籍。

⑤对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县级项目服务单位不按申报条件安排志愿者的生活和工作的,或不按规定制度管理和支持志愿者正常工作的,或容忍志愿者违纪行为并隐瞒不报的,一经核实,取消其享受项目服务单位资格,并视其情况通报批评。

第十条应届大学生志愿者的日常管理由项目实施单位与当地团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1+1”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定稿关于招募年度大学生志愿者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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