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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8月间,被告人单某某、高某在本市菜园子镇谎称能用“跳大神”的方式帮忙解决王某旅店出兑、杨某孩子生病的问题,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元,骗取被害人杨某人民币元。案发后,所骗取赃款已返还被害人。
一、被告人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摘录)
()吉刑初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单某某,女,年2月4日出生。
被告人高某,男,年8月8日出生。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年7、8月间,被告人单某某、高某在本市菜园子镇谎称能用“跳大神”的方式帮忙解决王某旅店出兑、杨某孩子生病的问题,骗取王某、杨某人民币各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单某某、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单某某、高某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年7、8月间,被告人单某某、高某在本市菜园子镇谎称能用“跳大神”的方式帮忙解决王某旅店出兑、杨某孩子生病的问题,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元,骗取被害人杨某人民币元。案发后,所骗取赃款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单某某、高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杨某陈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证据证明,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单某某、高某认罪认罚且赃款已返还被害人,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一款、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七)诈骗罪
1.第一个量刑幅度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三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第二个量刑幅度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三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二万四千元,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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