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69号),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春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从元调整至元。
二、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公主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从元调整至元。
本通知自年12月1日起执行至下一个调整日。
此通知。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11月30日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