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群死群伤火灾情况分析
近十年全国共发生群死群伤火灾(含放火)35起,亡人。
一、场所类别分析35起火灾集中分布在9类场所。
1.商业场所。
7起、亡99人,分别占20%和14.6%。包括:
年亡11人的吉林梅河口农贸市场“9·6”火灾;
年亡19人的吉林商厦“11·5”火灾,
年亡12人的辽宁沈阳万达售楼处“8·28”火灾;
年亡14人的湖北武汉侨康批发市场“1·17”火灾;
年亡10人的天津蓟县莱德商厦“6·30”火灾;
年亡16人的广东深圳荣建批发市场“12·11”火灾;
年亡17人的广东惠州义乌小商品批发城“2·5”放火案。
2.“多合一”场所。
6起、亡88人,分别占17.1%和13%。包括:
年亡13人的广东汕头潮阳“5·21”火灾;
年亡18人的北京大兴旧宫“4·25”火灾;
年亡14人的广东汕头潮南“12·4”放火案;
年亡12人的北京朝阳小武基“11·19”火灾;
年亡12人的广东普宁军埠“3·26”火灾;
年亡19人的北京大兴西红门“11·18”火灾。
3.劳动密集型企业。
5起、亡人,分别占14.2%和27.3%。包括:
年亡15人的湖北武汉恒瑞橡塑制品公司“7·12”火灾,
年亡15人的广东佛山盛丰陶瓷厂“8·23”火灾;
年亡人的吉林长春宝源丰公司“6·3”火灾;
年亡16人的浙江台州温岭大东鞋厂“1·14”火灾,
年亡18人的山东寿光龙源食品厂“11·16”火灾。
4.公共娱乐场所。
5起、亡77人,分别占14.2%和11.4%。包括:
年亡15人的福建长乐拉丁酒吧“1·31”火灾;
年亡14人的湖北襄樊迅驰星空网吧“4·14”火灾;
年亡12人的河南长垣皇冠歌厅“12·15”火灾;
年亡18人的浙江台州足浴店“2·5”火灾;
年亡18人的广东清远兰桂坊KTV“4·24”放火案。
5.群租房。
4起、亡60人,分别占11.4%和8.9%。包括:
年亡12人的新疆乌鲁木齐村民自建出租房“7·19”火灾;
年亡15人的河南郑州西关虎屯住宅“6·25”火灾;
年亡22人的江苏常熟村民自建出租房“7·16”放火案,
年亡11人的浙江台州玉环村民自建出租房“9·25”火灾。
6.宾馆酒店。
3起、亡40人,分别占8.5%和5.9%。包括:
年亡10人的湖南长沙西娜湾宾馆“1·13”火灾,
年亡10人的吉林通化如家快捷酒店“5·1”放火案;
年亡20人的黑龙江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火灾。
7.高层建筑。
2起、亡68人,分别占5.7%和10%。包括:
年亡58人的上海静安教师公寓“11·15”火灾;
年亡10人的天津河西金尊府“12·1”火灾。
8.养老院。
2起、亡50人,分别占5.7%和7.4%。包括:
年亡11人的黑龙江海伦联合敬老院“7·26”放火案;
年亡39人的河南鲁山康乐园养老院“5·25”火灾。
9.施工工地。
1起、亡10人,分别占3.3%和1.4%。
年亡10人的江西南昌唱天下KTV工地“2·25”火灾。
二、起火原因分析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主要有五种。
一是电气原因。
21起,占60%。
商业场所6起,劳动密集型企业5起,公共娱乐场所、“多合一”场所各3起,宾馆酒店2起,养老院、群租房各1起。
二是人为放火。
6起,占17.1%。
商业场所、“多合一”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群租房、酒店、养老院各1起。
三是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小孩玩火、遗留火种。
4起,占11.5%。
公共娱乐场所、群租房、“多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各1起。
四是违章动焊。
2起,占5.7%。
高层建筑、施工工地各1起。
五是电动自行车起火。
2起,占5.7%。
“多合一”场所、群租房各1起。
三、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蔓延扩大的原因分析(一)从本质安全看,主要有五个方面的风险。
1.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彩钢板芯材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火灾时释放大量有毒烟气,是致人死亡的主要原因。
35起群死群伤火灾绝大多数是因为吸入火场有毒烟气窒息死亡,或者吸入有毒烟气后来不及逃生而遇难。火灾中有毒烟气主要来源于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外保温材料、彩钢板芯材和现场堆放的易燃易爆危险品。
其火灾危害性:
一是有些材料本身燃点低,容易被点燃引发火灾。福建长乐“1·31”火灾的起火原因,就是室内燃放的烟花引燃吊顶、墙面使用的聚氨酯海绵等装修材料所致。
二是参与燃烧速度快,分解物多,导致火灾短时间迅速蔓延。上海静安“11·15”火灾,事故现场使用的大量尼龙网、聚氨酯泡沫被引燃后,又引燃了建筑外墙的苯板保温材料,快速向上蔓延,短时间内形成立体燃烧。
三是燃烧时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氰化氢等有毒烟热气体,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吉林德惠“6·3”火灾,火势从起火部位迅速蔓延,聚氨酯、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等材料大面积燃烧,产生高温有毒烟气,同时伴有泄漏的氨气等毒害物质,造成人死亡。
四是一些聚苯乙烯夹芯彩钢板房起火后,燃烧的滴落物具有引燃性,快速引燃其他可燃物品,猛烈燃烧,造成夹芯板层空腔,彩钢板建筑短时间垮塌。河南鲁山“5·25”火灾,养老院彩钢板建筑被引燃后,燃烧滴落物加剧火势迅速蔓延并猛烈燃烧,导致整体建筑短时间内垮塌,大部分老人来不及疏散而遇难。
五是一些场所大量堆放可燃物品,增加火灾荷载,燃烧后释放出大量有毒烟热气,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天津蓟县“6·30”火灾,商厦一层中转库房内超量存放鞋和包装物,燃烧后产生大量有毒烟气阻碍人员逃生。
2.防火分隔不到位。
一些单位场所为出入方便或因管理不善,常闭式防火门敞开,竖向管井封堵不严,地下地上、楼上楼下直接连通,一旦起火,火势和烟气突破分区快速蔓延。
35起火灾中,有此类风险的17起,占48.6%。影响突出的有:
北京大兴“11·18”火灾,地下冷库与地上建筑之间未采取任何防火分隔措施,导致有毒有害烟气由地下冷库向地上建筑快速蔓延。
吉林通化“5·1”放火案,虽然是有人在楼下一层酒吧放火引起,但酒店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燃烧产生的有毒烟气沿楼梯间上窜蔓延至酒店客房区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3.疏散通道不畅通。
有的单位为方便使用管理而占用、堵塞甚至锁闭安全出口,一旦起火,室内人员无路逃生。35起火灾中,有此类风险的18起,占51.4%。影响突出的有:
吉林德惠“6·3”火灾,厂房内逃生通道复杂,企业为方便管理员工,对直通室外最近的两个安全出口常年上锁,火灾遇难人员遗体大多集中于此。
广东汕头“5·21”火灾,私人业主未按要求设立封闭楼梯间、未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各层窗口用防盗网封死,员工难以逃生。
江苏常熟“7·16”放火案,着火建筑一、二楼及阁楼外窗全部安装铁栅栏,影响了人员疏散逃生。
4.消防设施损坏停用。
一些单位由于日常维护管理不到位,导致自动消防设施故障、损坏甚至停用。影响突出的有:
湖南长沙“1·13”火灾,酒店的报警、喷淋等系统在起火时处于关闭状态,失去了应有的报警和灭火功能。
黑龙江哈尔滨“8·25”火灾,酒店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控制阀处于关闭状态,消火栓系统管网无压力水,自动灭火系统处于瘫痪状态。
5.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虽然电动自行车火灾起数占比不大,但潜在风险和危害必须引起重视。
一是电动自行车使用的电池长时间处于颠簸振动、日晒雨淋,容易因电池质量问题自燃。
二是车身普遍采用高分子可燃材料,起火后产生大量有毒烟气,极易致人中毒窒息死亡。
三是大部分居民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室内或者楼梯间并为其充电,一旦起火,必然封堵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人员无法逃生。
北京大兴“4·25”火灾、浙江台州“9·25”火灾,都是业主在室内一层疏散通道处给电动自行车充电,未及时清理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并释放有毒烟气,造成群死群伤。
此外,广东清远“4·24”放火案,KTV门厅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被引燃,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在狭小空间迅速蔓延,是致人死亡的主要原因。
(二)从消防管理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风险。
1.关键岗位人员责任落实不到位。
责任不落实是安全管理最大的软肋。35起火灾,有此类风险的26起,占74.3%。
一是有些单位没有确定责任人、管理人,或者虽然确定了但职责不明确、制度不落实。
浙江台州“2·5”火灾,足浴店没有消防管理人,4名股东都不知道由谁负责,消防安全处于无人管状态。
二是有些单位消防控制室人员、电气焊工无证上岗,不会操作处置。
吉林商厦“11·5”火灾,起火时建筑消防设施正常启动,但电工却切断消防电源,导致设施不能发挥作用。
广东惠州“2·5”放火案,火灾报警后,商场控制室值班人员不会操作设备,擅自关闭整个大楼的供配电电源,导致不能启动消防设施灭火、不能使用应急广播通知人员疏散。
三是有些单位自防自救能力不足。
天津蓟县“6·30”火灾起火时,在场有6名员工用灭火器扑救,但都打不准起火部位,导致火势蔓延。
2.内部防范机制落实不到位。
单位内部防范机制不落实风险依然突出。35起火灾中,有此类问题的20起,占57.1%。
一是有的单位消防设施年久失修、线路严重老化,致使功能失效。
浙江台州“1·14”火灾,厂房内电气线路及用电设备没有专业电工维修保养,线路陈旧、敷设不规范,致使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
二是有的单位日常防火巡查检查流于形式、走过场,发现不了问题。
黑龙江哈尔滨“8·25”火灾,起火单位日常消防管理混乱,紧挨温泉区的三楼常闭式防火门一直处于开启状态,长期无人巡视巡查。
三是有的单位对隐患视而不见,放任隐患长期存在,以致酿成大灾。
北京朝阳“11·19”火灾,监督人员多次检查指出问题后,业主没有真正引起重视,照旧违规用火用电、堆放易燃可燃货物,住宿与生产、储存合一,致使火灾发生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3.宣传教育培训不到位。
其危害性:一方面,内部员工不掌握基本消防常识和逃生技能,不会及时处置初起火灾。另一方面,外来人员不了解本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火灾时找不到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35起火灾都有此类风险。
一是单位员工安全意识不强,发现火灾不及时报警,延误扑救时间。
吉林商厦“11·5”火灾,发现起火后近10分钟才报警,错过扑救的最佳时期。
二是员工不知岗位职责,不会组织疏散和逃生自救。
吉林商厦“11·5”火灾死亡的19人当中,有16人是单位员工;
黑龙江海伦“7·26”放火案,养老院护理人员未落实病房区24小时监护,没能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疏散人员,酿成惨剧。
三是群众防范意识淡薄,自救逃生能力差。
河南郑州“6·25”火灾,住户在不明火情的情况下盲目逃生,强行穿越充满高温有毒烟气的楼梯间,造成15人死于该处楼梯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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